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5-04-15 20:58:15   来源:火狐官网下载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据统计,仅2021年至2024年11月,全国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数量累计超过168万件,关联犯罪如帮信罪、掩隐罪等亦持续攀升。此类犯罪不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更衍生出信息泄露、跨境犯罪等极度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复杂问题。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精准切入,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需结合实务经验与最新法规动态。本文从实务角度梳理关键辩护要点,为辩护律师提供参考。

  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和法规,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之中。

  尤其是202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预防、治理、遏制、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重要帮助,标志着我国对此类犯罪的治理进入新阶段。该法律内容涉及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适用包括中国公民在境内和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境外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帮助行为等各个范围,该法明确了责任主体(政府、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电信服务商等)的防控义务,并强化了跨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4、扰乱社会秩序的:(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扰乱无线)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5)虚假广告罪;(6)非法经营罪;(7)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8)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盗用身份证罪;(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0)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1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行为正犯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方法,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过分解该法律条文,同时结合《刑法》中对诈骗罪的规定,我们大家可以得到以下构成要件: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虚构事实,隐瞒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等等。一个犯罪行为只有全部符合以上要点才能被认定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因此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分析案情,全方面了解该案中的主、客体和主观、客观方面等,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

  根据目前的法律和法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1、嫌疑犯、被告人居住地;2、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二)已经全方位覆盖,沾边就管);3、并案管辖(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其他犯罪);4、多个嫌疑犯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管辖原则;5、指定管辖(区域会战,集群战役,不同于远洋捕捞式执法)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种种原因天然存在的事实不清的特征,如关键被告人未到案、关键证据未收集、上游交易未查清、犯罪结构、意思联络、主观明知、行为关联、上游交易、人员构成、分工配合、地位作用等不清的,等等。以上所列举之处都可深掘疑点作无罪、改变罪名、情节认定、量刑辩护。

  (1)精准把握事实:辩护律师需要精确了解被告人的所作所为,意图和行为准确与否,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核实,避免对关键事实发表错误观点;

  (2)引入专家证人: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高度技术性,可以引入相关专家证人,对技术问题进行解读和解释,帮助法官充分理解案件的复杂性;

  (3)技术分析与辩护:能够最终靠技术分析和辩护揭示关键证据和数据的真实性,查明嫌疑犯、被告人是否参与了被指控的网络犯罪行为;

  (4)请求调查和鉴定:能申请对相关证据做出详细的调查和鉴定,并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逐条辩驳,提出合理质疑;

  (6)关联性:以平台为纽带、以信息流为纽带、以资金流为纽带、以技术链为纽带、以人员链为纽带、以意思联络为纽带、以通道流为纽带。

  司法实践中,确存在一般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方式多为不实名的手机或网络电话,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取款,地域流动大,上下级之间彼此单线联系,互不认识,相互分工,互不交叉等情况,导致案件证据认定难度大,但也给律师证据辩护留下了空间:

  3、重视电子数据鉴定同一性,远程勘验和远程询问等新型取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及通过国(区)际警务合作收集或境外移交证据审查,来确定合法性。

  (1)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故意、意思联络,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的犯罪行为,作为、不作为或分工的共同行为,或默认的行为。

  (2)关联性:根据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作为认定多个嫌疑犯、被告人存在共同实施犯罪的关联性。

  (1)帮助犯是指明知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帮助行为,包含“明知”和行为(司法解释中的八种行为)

  特殊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不是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相关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很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③行为是否帮助(技术中立、业务中立),是不是达到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已量化。

  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掩隐罪: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所得及收益,还为其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

  ②犯罪对象不同:帮信罪犯罪对象是帮助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掩隐罪犯罪对象是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赃款、赃物。

  ③犯罪时间不同:帮信罪犯罪的帮助行为一般发生在上游犯罪的事前或事中;而掩隐罪犯罪是发生在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后,且既遂的情况下。

  ④行为有所不同:如,仅有提供、帮助、出租、出售两卡为帮信,还有人脸识别是掩隐

  3、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所得,通过下列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规定了“自洗钱”,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身实施洗钱行为也可构成洗钱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往往会有三个数额认定:犯罪集团的整体数额、电信网络诈骗集体或团伙中不同层级人员的犯罪数额以及个人诈骗数额,所以应按嫌疑犯、被告人不一样的等级地位,为其就金额进行辩护。

  1、犯罪集团的整体犯罪数额认定:要根据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言词证据,甚至账册、收入、提成、工资表等综合认定。

  2、犯罪集团或团伙中不同层级人数犯罪数额认定:首要分子,全部数额为其犯罪数额;业务经理或组长,全部部门或小组 数额为其犯罪数额;普通业务员,其个人诈骗数额为其犯罪数额;行政人员等为帮助犯。

  3、个人犯罪数额:根据诈骗集团账务登记表,个人提成或工资表,掌握银行卡流水,言词证据,自认金额等综合认定。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能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1、程序之辩: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是不是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

  (1)在财产被没收之前债务;(2)正当债务;(3)需用没收债产偿还;(4)债权人申请;

  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残疾人、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都可当作从宽处罚的理由。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需兼顾法律逻辑与技术细节。律师应深入分析案件证据链,灵活运用管辖权规则与罪名区分标准,同时在财产处置与量刑协商中最大化当事人权益。随着立法与司法解释的逐渐完备,实务中更需关注跨境协作、电子证据审查等新兴领域,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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